Published by wfoe01 on April 11, 2025 Email:phx4ww@evershinecpa.com 客戶詢問:台灣母公司TT-A 100%投資美國子公司US-B由於美國和台灣並沒有訂定租稅協定(DTS), 因此美國子公司US-B, 因為台灣TT-A以沒有常設機構的身份向美國US-B提供「勞務收入」及「權利金」, T T A在滙款回來時,是依據TT-A與US-B 的合約條款, US-B付款給TT-A時有沒有需要扣繳的規定?可否享受像租稅協定 (DTA) 免稅或減稅待遇? 假如有, 向那個政府單位申請,申請程序,及表格名稱,所需附上文件? 解答時,麻煩附上網頁? 永輝RD:我們將確認美國子公司(US-B)向台灣母公司(TT-A)支付「勞務收入」與「權利金」時,是否需要依美國稅法扣繳預提稅,以及台灣公司是否可享有如同租稅協定(DTA)下的免稅或減稅待遇。 我們將調查:美國對非協定國(如台灣)付款的扣繳稅規定、預扣稅率、是否有替代性減免機制(如Form W-8BEN、Regulation 1.1441)、申請程序、表格名稱、所需附上文件,並提供美國國稅局(IRS)官方網站的連結。 1. 美國公司付款給台灣公司是否須預扣稅?稅率為何(區分勞務與權利金)? 總結:在無雙邊租稅協定下,美國公司對外支付美國來源的款項,一般需預扣30%稅款給美國國稅局(IRS)pbmares.com。權利金屬於美國來源固定性收益,一律30%預扣;勞務報酬則取決於服務地點,若構成美國來源也適用30%,非美國來源則免預扣。 2. 台灣公司是否可享有免稅或減稅待遇?有哪些方式? 總結:台灣公司在目前無協定情況下無法享受協定減免(預扣稅仍30%)。然而,若能確保收入不屬美國來源(如服務在境外提供)或公司未在美國展開營業,則依美國國內法該等收入本來就不課稅,可達到免稅效果。相對地,權利金等美國來源收入在無協定下沒有免稅空間,須按30%納稅dhub.deloitte.com。 3. […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