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對台灣公司跨國所得的預扣稅與免稅處理指南

美國對台灣公司跨國所得的預扣稅與免稅處理指南

客戶詢問:
台灣母公司TT-A 100%投資美國子公司US-B由於美國和台灣並沒有訂定租稅協定(DTS), 因此美國子公司US-B, 因為台灣TT-A以沒有常設機構的身份向美國US-B提供「勞務收入」及「權利金」, T T A在滙款回來時,是依據TT-A與US-B 的合約條款, US-B付款給TT-A時有沒有需要扣繳的規定?可否享受像租稅協定 (DTA) 免稅或減稅待遇?
假如有, 向那個政府單位申請,申請程序,及表格名稱,所需附上文件? 解答時,麻煩附上網頁?

永輝RD:
我們將確認美國子公司(US-B)向台灣母公司(TT-A)支付「勞務收入」與「權利金」時,是否需要依美國稅法扣繳預提稅,以及台灣公司是否可享有如同租稅協定(DTA)下的免稅或減稅待遇。
我們將調查:美國對非協定國(如台灣)付款的扣繳稅規定、預扣稅率、是否有替代性減免機制(如Form W-8BEN、Regulation 1.1441)、申請程序、表格名稱、所需附上文件,並提供美國國稅局(IRS)官方網站的連結。

1. 美國公司付款給台灣公司是否須預扣稅?稅率為何(區分勞務與權利金)?

  • 權利金(Royalty)
    由於美國與台灣沒有稅收協定,美國子公司(US-B)支付給台灣母公司(TT-A)的專利或商標權利金屬於美國來源之固定或定期收入(FDAP),依法需由付款人預扣30%稅款​pbmares.comtaxsummaries.pwc.com
    預扣稅適用於各類權利金收入(如專利權使用費、商標權使用費等),30%為法定稅率(無協定減免時)​taxsummaries.pwc.com
  • 勞務服務收入(Service Fees)
    關鍵在於服務履行地是否在美國境內:
    • 服務在美國境內提供(例如台灣公司派員赴美工作),該收入視為美國來源,屬於外國法人在美國提供勞務的報酬,原則上也需預扣30%稅款​irs.govpbmares.com。除非台灣公司選擇將此收入視為與美國營業有實質關聯(ECI)並提交適當表格,否則付款人應按30%預扣稅款。
    • 服務全程在美國境外提供(例如顧問服務於台灣遠端提供,台灣公司無派員赴美),則此項服務收入非屬美國來源收入​irs.gov。根據美國稅法,非美國來源的款項無需預扣美國稅款​irs.gov。也就是說,若能確認所有勞務均在境外完成,US-B在付款時無須扣繳美國稅。但為了證明這點,台灣公司應提供相關聲明文件(詳見第3點)。

總結
在無雙邊租稅協定下,美國公司對外支付美國來源的款項,一般需預扣30%稅款給美國國稅局(IRS)​pbmares.com。權利金屬於美國來源固定性收益,一律30%預扣;勞務報酬則取決於服務地點,若構成美國來源也適用30%,非美國來源則免預扣。

2. 台灣公司是否可享有免稅或減稅待遇?有哪些方式?

  • 稅收協定減免
    由於美國與台灣沒有簽署正式租稅協定,台灣公司無法透過協定享受降低預扣稅率或免稅的優惠。沒有協定代表美方對台灣公司收入適用國內法定稅率(30%)​dhub.deloitte.com
    例如,許多國家透過協定將權利金預扣稅降至10%或更低,但台灣因無協定,仍是30%。
  • 非美國來源所得免稅
    雖無協定,台灣公司仍可依美國國內稅法享受免稅待遇,前提是該筆收入並非美國應稅所得:
    • 如果台灣公司提供服務完全在境外進行,則該服務收入屬外國來源所得,非美國來源​irs.gov。根據美國稅法,非美國來源的款項對非居民不課稅,也無需預扣​irs.gov。因此台灣公司可透過證明服務在境外完成,達成實質上的免稅效果。
    • 無常設機構/營業據點
      雖然「常設機構(PE)」是租稅協定用語,但對沒有協定的情況,可類比**「無美國營業或商業活動」**。
      若台灣公司在美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、無派駐人員,則通常不被視為從事美國貿易或生意,其境外提供的勞務所得不納入美國稅基​irs.gov。換言之,台灣公司只要不在美國境內營運,其勞務收入可免於美國稅。
    • 利息等所得特例
      題目未提及利息,但補充而言,美國稅法下某些利息(例如符合資格的投資利息)對外國人可免稅,惟這不適用於權利金或服務收入。
      本案重點仍在服務及權利金。
  • 稅務居民證明的作用
    提供台灣稅務居民證明本身不能直接減免美國稅,因為無協定可主張。但此證明可用來證實台灣公司居籍,用於其他程序(如申請退稅或在未來若有協定法案可適用時)以及讓美國付款人留存備查。

總結
台灣公司在目前無協定情況下無法享受協定減免(預扣稅仍30%)。
然而,若能確保收入不屬美國來源(如服務在境外提供)或公司未在美國展開營業,則依美國國內法該等收入本來就不課稅,可達到免稅效果。
相對地,權利金等美國來源收入在無協定下沒有免稅空間,須按30%納稅​dhub.deloitte.com

3. 若可以享有稅務優惠待遇,應如何申請?所需程序、表格及文件為何?何時提出申請?

(本案例無協定減免,僅討論免預扣/免稅之程序)

如上所述,台灣公司能享有的主要“稅務優惠”在於確認某些收入無需在美國課稅或預扣。
重點在於向美國付款人提供適當文件,以享受不預扣或減少預扣。
以下說明相關單位、程序、表格、文件及時機:

  • 申請/提交對象
    無需直接向美國政府申請核准減免,而是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付款人(美國子公司 US-B)
    美國子公司做為扣繳義務人(withholding agent),依據外國公司提供的證明來決定是否預扣或適用優惠​irs.govirs.gov
    美國主管機關為國稅局(IRS),但通常不介入個別付款的事前審批。
  • 所需表格與程序
    • Form W-8BEN-E「外國實體身分證明表」
      台灣公司須填寫IRS的W-8BEN-E表格​irs.gov並交給US-B。
      此表用於聲明收款人為外國實體、其居籍國等資訊,以及是否主張租稅協定優惠(本案因無協定,僅填寫基本身份部分)​irs.gov
      W-8BEN-E告知付款人公司的外國人身分,使其依Chapter 3規定扣繳正確稅額。
      若無此表,付款人須預設扣30%。
      注意:該表不用寄給IRS,而是留存由付款人依據執行​irs.govirs.gov
    • 聲明無營業據點/服務境外完成
      在W-8BEN-E附欄或另附聲明信,說明台灣公司在美無固定營業場所、此次服務全部在境外履行,因而該收入非美國來源或不構成美國境內營業利得。
      這等於是**「無常設機構聲明」「無美國營業聲明」**。
      此聲明應由台灣公司蓋章簽署,提供給US-B存檔,以說明不預扣稅的依據。
    • 台灣稅務居民證明
      向台灣稅務機關申請公司**「居住者證明」**(稅籍居民證明),以證明TT-A為中華民國稅務居民。
      雖然美國無協定不要求此證明才能免稅,但如果未來適用任何協定待遇或為增信,該證明可提供給US-B備查。
      一般向國稅局申請(申請表格式見財政部網站​etax.nat.gov.tw)。
    • 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
      建議附上台灣公司與US-B之服務合約或發票副本,重點標示服務內容及地點。
      此作為輔助證明該筆收入性質(是服務費還是權利金)及服務是否在境外完成。
      美方扣繳義務人可據此佐證其不預扣稅的決定。
  • 提交時機
    應於付款前提供上述文件給美國子公司。依規定,付款人如未取得有效的W-8系列表格,必須預扣30%​irs.gov
    因此,台灣公司務必在首次付款發生前即完成W-8BEN-E等文件的填報與寄送,以便US-B在付款時依正確稅率(可能為0%)處理。不論是每次交易前或年度定期更新,均宜及早辦理,以避免不必要的預扣。
    W-8BEN-E通常自簽署後有效期三年,期滿或資訊變更時需更新。

總之,雖無正式協定減免,但透過提交W-8BEN-E表格並附加無美國營業/境外服務聲明等文件,台灣公司可讓美方免扣繳或按正確稅率扣繳。
這一程序實質上等同於「申請」稅務優惠待遇,且須在付款之前完成文件提供,以確保及時適用。

4. 若美方已預扣稅款,台灣公司是否可申請退稅?程序為何?

是的,台灣公司可申請退還多扣繳的稅款。若因未及時提交證明導致美國子公司已預扣稅(例如預扣30%權利金稅或服務費稅),台灣公司可透過向IRS申報納稅申請退款。
主要步驟如下:

  • 取得美國稅號
    台灣公司需有美國聯邦稅號才能向IRS申請退稅。
    一般可透過填寫Form SS-4申請雇主識別號(EIN)作為外國公司的稅號。
    如果尚無EIN,應盡快向IRS申請(可郵寄或傳真申請表SS-4,說明需用於申報退稅)。
  • 提交納稅申報(Form 1120-F)
    外國公司須以1120-F表格(外國公司美國所得稅申報表)向IRS申報其該年度在美國的所得情況​irs.gov
    即使沒有任何實際在美營業或應稅所得,1120-F也是請求退稅的主要管道。
    申報時:
    • 填列該年度自美國取得的收入(例如權利金總額)以及美方已扣繳的稅款金額(可從扣繳憑單Form 1042-S上取得數據)。
    • 若該所得按照美國稅法本不應課稅(例如屬境外服務收入),則在1120-F上可將此收入視為免稅(非有效連結所得),因此應納稅額為0,同時列示先前扣繳的30%作為預繳稅。
    • 計算結果將產生一筆稅款溢繳金額,即有權申請的退稅額。IRS在核實後會將多扣繳的款項退還給台灣公司。依實務,應附上美國扣繳憑單(1042-S)影本和台灣居民證明等作為佐證。
  • 退稅處理及時限
    1120-F表應在年度終了後的18個月內遞交保護性申報(即使認為無義務亦為保留退稅權利)​pbmares.com
    正常申報期限為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6個月15日,外國公司可自動延長至第15個月。如果已被扣繳稅款但錯過申報期限,也應盡快申報並説明原因。
    IRS審理退稅通常需數月至一年不等,建議耐心等候並配合提供任何追加資料。
  • 法律依據
    依據美國稅法規定,若扣繳稅額多於實際應納稅額,納稅人有權申請退稅​pbmares.com
    實務上,提交1120-F申報表是主要退稅管道pbmares.com;除非是特定情況(例如誤扣社會福利稅,可用Form 843),一般收入稅的扣繳只能透過1120-F/1040NR申報來更正並退稅。

舉例
US-B對TT-A支付$100,000權利金,預扣了$30,000稅。TT-A可在年後提交1120-F,申報$100,000屬美國來源FDAP收入,已扣繳$30,000。
因TT-A在美無營業,該$100,000依§881稅額確為$30,000,無盈虧可抵,則無退稅(預扣即最終稅)。
反之,若這$100,000實際應視為境外服務收入(非美國應稅所得),則TT-A申報應納稅$0,已扣繳$30,000全部應退還。
IRS核準後將退$30,000給TT-A。

5. 法律依據說明(IRC §1441 / §1442 / §881 / §1446 等)

  • IRC §1441 – 非居民個人預扣稅codes.findlaw.com
    針對支付給非居民個人(含合夥人、受益人)的美國來源所得,扣繳義務人須按**30%**稅率預扣並申報給IRS​codes.findlaw.com
    適用對象包含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權利金等FDAP收入支付給非美國人個人。
    簡言之,1441是美國源泉扣繳稅的條款,規定對非居民個人支付款的預扣責任及30%標準稅率。
  • IRC §1442 – 外國公司的預扣稅
    針對支付給**外國公司(法人)的美國來源所得,規定與§1441類似,也是預扣30%**稅款​codes.findlaw.com
    簡言之,美國公司在支付權利金等給外國公司時,必須按照§1442扣繳30%。
    §1442實際上引用§1441的機制,將其適用對象擴大至外國法人​codes.findlaw.com
    本案中,美國子公司對台灣母公司付款即受§1442管轄。
  • IRC §881 – 外國公司非關聯營業所得稅
    此條款直接對外國法人課稅。規定凡外國公司從美國來源取得的利息、股利、租金、權利金等固定或定期所得,如非屬該公司在美國經營業務所得(即非ECI),皆課徵30%稅(透過扣繳取得)​law.cornell.edu
    換言之,§881是實體稅款賦課條款,而§1442是源泉扣繳機制,兩者共同確保外國公司就其美國來源被動收入繳納30%稅。
    若有適用租稅協定,§881稅率可因協定而調降,但台灣無協定則維持30%。
  • IRC §1446 – 外國合夥人預扣稅
    此條款針對合夥企業的情形,要求合夥企業對其外國合夥人應分配的美國**有效連結應稅所得(ECTI)**預先扣繳稅款。
    扣繳稅率為適用外國合夥人的最高稅率:對外國個人合夥人按個人最高稅率(目前37%),對外國公司合夥人按公司稅率21%扣繳​law.cornell.edu
    §1446確保外國人透過合夥在美營業賺取的所得不脫漏課稅。本案TT-A與US-B為母子公司股權關係,非合夥關係,因此不適用§1446的規定,但瞭解此條有助於完整掌握美國對外國納稅義務人的扣繳機制。

(註:上述還有相關條文,如IRC §871針對非居民個人類似§881之課稅、IRC §882針對外國公司有效連結所得課稅等。本案重點在預扣稅部分,故重點說明§1441、§1442、§881等與FDAP扣繳相關的條文。)

6. 官方查核及表格下載連結

以下提供美國IRS及台灣官方網站相關連結,以供取得詳情說明與下載表格:

  • IRS Form W-8BEN-E(外國實體受益人身分證明表)
    適用於外國公司/實體,用於聲明非美國身分及請求協定待遇(如適用)​irs.gov。表格下載:​irs.gov(IRS官方PDF)。
  • IRS Form 1120-F(外國公司美國所得稅申報表)
    供外國公司申報在美所得及計算稅額,用於申請退還預扣稅等​irs.gov。表格下載:​irs.gov(IRS官方PDF)。
  • 台灣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– 稅務居民證明申請
    台灣公司可在此下載並填寫**「稅務居住者證明申請書」**,向國稅局申請開立居民證明​etax.nat.gov.tw。該證明用於證明台灣稅務居住身分,以備向美方說明身份或日後協定用途。

請台灣公司參考以上官方資訊下載最新版本表格,並遵循指引正確填寫。
透過查核官方說明,可進一步確認申報與申請流程的細節,確保符合規定。
irs.gov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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